一、关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控告李靖会涉嫌诈骗一案的消极不作为的投诉。
二、关于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违法对投诉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捌佰元一事的投诉。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客观、不真实(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于严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
三、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纪委对投诉人的信访投诉请求不答复导致投诉人丧失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核的权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信访事项一册通》中的有关规定,其严重的渎职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局长金健全,李苏萍纪委对投诉人投诉证据材料故意毁损、且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予理睬消极不作为一事的投诉。
五、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法制科李科长,故意包庇下属,拒接接受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其行为不仅严重有悖于《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其怠于履政,包庇下属的行为严重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向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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