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株洲中法2015【335】号判决书的受害者,2008年三月二号与湖南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许长明,彭蓉签做了攸县电厂一个出水涵洞工程,大承包形式,180万351米,原说好钢筋每米0.361吨,外围2.4米*2.4米。每米c25砼2.86个立方。施工时零时增加91公斤每米。因为害怕建筑材料上涨,要求甲方加上一条建筑材料以08年的价格为底数进行调差,而且开工时收到图纸发现上面没有一根支撑钢筋,爬梯钢筋和拉钩钢筋,总缺适量超过六十多吨,2008年元月开工,2008年12月竣工,2009年三月竣工验收,但是甲方,一直拖延至2014年,才在施工方的催促下方与结算。而且甲方还鲸吞了冰雪灾害补偿款,一场官司打了三年多,我们垫资我们做事,到头来,二审法官一屁股坐到了富人怀抱,一纸判决害的施工方奇亏,整个工程竟然拿到的不到总投资的30%,更让人吃惊的是基础工程用了三十几万,竟然会了百分之十的投资款。广大的网友们请帮我指一条路,我该向何处去。申请重审已经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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